随着小程序生态的发展,越来越多小程序开发者会通过视频形式来给用户提供多样化的信息服务。为此,微信方面表示,平台决定对提供视频内容服务的小程序给出更明确的规范指引。
据悉,该规范主要是-对于将视频播放能力作为补充服务的小程序,可在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及平台运营规范的前提下,通过接入“视频类插件”实现视频功能。
同时对于将视频播放、观看服务作为主要服务内容的小程序,接入“视频类插件”后还需根据具体使用情况补充相应的资质。
规范主要对以下几点作出说明:
一、可接入使用“视频类插件”的小程序
二、需补充视频相关类目的小程序
三、提供视频内容的小程序运营规范
四、对应类目资质要求
一、可接入使用“视频类插件”的小程序
对象:自身已有合规主营业务且另需视频播放能力的小程序。
详细说明:
“视频类插件”为小程序提供了视频播放能力,对于提供合规服务的小程序,若另需视频播放能力作为补充服务,可以接入视频类插件。
例如,对于自身主营业务是电商平台、餐饮服务、房地产服务、教育服务等的小程序,都可接入视频类插件。
需注意的是,接入插件过程中小程序应当合理合规地使用视频播放能力,避免提供与主营业务无关的视频内容,并且对视频的标题、封面和内容等负责,确保视频相关信息符合法律法规及平台的运营规范,否则,平台会按照相关规则对小程序帐号和视频内容采取相应处理措施。
▋参考案例:
二、需补充视频相关类目的小程序
对于已经接入或准备使用“视频类插件”的小程序,若属于以下情况,仍需补充相关视频类目。
1、需补充“文娱-其他视频”类目的小程序
对象:将提供视频播放、观看服务作为主要服务内容,同时另含一定比例的其他合规服务内容的小程序。
▋参考案例:
如下列小程序以提供视频播放、观看服务为主,另含图片、文章、购物信息等其他服务内容,已接入使用视频类插件后仍需补充“文娱-其他视频”类目方可运营,否则平台将按照“类目不符”违规对其下架处理。
2、需要补充“文娱-视频广场”类目的小程序
对象:将视频内容作为全部服务内容,即涉及提供视频广场、视频集合等服务的小程序。
▋参考案例:
如下列小程序存在视频集合的模块内容,接入使用视频类插件后仍需补充“文娱-视频广场”类目方可运营,否则平台将按照“类目不符”违规对其下架处理。
若小程序无法补充需要的类目资质,请及时下架视频内容。
此外,还请开发者注意以下几种平台不允许的情况:
●简单增加内容以规避类目要求的情况
若小程序原本需补充“视频广场”类目资质,而开发者仅仅通过简单地增加一部分其他内容来规避该类目要求,依然保留了视频内容,则平台仍会以“视频广场”类目来要求小程序进行整改。
●整改到期的情况
小程序在整改到期时需保证服务内容的可用性,避免出现小程序无法打开、页面空白或无实际服务内容等情况,影响平台对小程序整改情况的判断。否则,平台会按照整改不通过处理。
●恶意对抗的情况
小程序不得采取技术手段对平台的审核进行恶意对抗,包括但不限于小程序主路径展示非视频内容、但通过其他路径发现仍有视频内容,或故意隐藏小程序视频内容,需看广告、提供信息解锁等方式才能打开等。若发现上述情况,会对小程序帐号直接封禁。
三、提供视频内容的小程序运营规范
小程序除应遵守上述类目资质要求及视频插件接入使用规范外,同时需遵守平台关于小程序的各项运营规范,主要包含但不限于“行为规范”和“信息内容规范”。
(1)对于有违规内容的小程序,尤其是同主体或关联主体下有多个小程序违规的情况,平台将根据违规情况对小程序乃至主体进行相应处理。
(2)如小程序提供时政信息服务,包括但不限于政治(含法律法规)、经济、军事、外交、农业、历史、社会突发事件等,需补充“时政信息”类目。
(3)根据微信小程序运营规范“5.18-内容安全”,小程序必须设置过滤违法、违规等不当信息内容的机制。必须调用内容安全检测接口校验文本/图片是否含有敏感内容,提升信息安全防护能力,降低被恶意利用导致传播恶意内容的风险。
四、对应类目资质要求
1、文娱-其他视频类目
适用于提供视频播放、观看等服务,包括但不限于业务类型为自办节目、转播节目、节目集成运营服务,适用于除视频外还有其他类型的信息展示形式,包括但不限于图文、音频、动漫等。
●所需资质(6选1):
(1)《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
(2)《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
(3)《广播电视频道许可证》(适用于电视台)
(4)《广播电视节目播出机构许可证》(适用于电视台)
(5)《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及《情况说明函件》(适用于政府主体)
(6)《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及该主体的主管部门许可文件(适用于事业单位主体)
2、文娱-视频广场类目
适用于提供视频播放、观看等服务,包括但不限于业务类型为自办节目、转播节目、节目集成运营服务,适用于以视频为唯一信息展示形式的,集合多种行业相关的视频内容。
●所需资质:
1、电视台、广播、政府、事业单位主体提供(6选1):
(1.1)《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
(1.2)《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
(1.3)《广播电视频道许可证》(适用于电视台)
(1.4)《广播电视节目播出机构许可证》(适用于电视台)
(1.5)《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及《情况说明函件》(适用于政府主体)
(1.6)《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及该主体的主管部门许可文件(适用于事业单位主体)
2、企业主体提供(2选1):
(2.1)《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
(2.2)《全国网络视听平台信息登记管理系统》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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